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十一五”省级重点强化建设学科
公共经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公共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07]2号)、《曲阜师范大学“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公共经费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需预算”的原则,集中用于培育学科建设标志性成果的支出,发挥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的孵化器功能,助推更多国家级项目和奖励的产生,同时兼顾学科梯队建设,鼓励研究创新,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促使学科团队又好又快发展。
二、经费来源、支出结构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来源包括省教育厅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学校比例配套资金和学科自筹资金三个部分,由财务处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其中省教育厅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学校每年匹配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总和的60%作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公共经费来使用。
第四条 公共经费使用的范围:重点学科公共建设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经费使用比例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4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方面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用于科研日常业务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经费支出结构包括以下部分:
1.学科软、硬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信息化设备,以及本学科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购置者提交可行性论证材料,实验室主任把关。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科实验室统一管理。重点图书资料的购置由学科各方向负责人把关,所购置的图书交重点学科资料室统一管理。
2.学科梯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聘请知名学科专家,引进高端学术人才,培养有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聘请知名学科专家应紧密结合学科学位点建设以及重点学科各具体研究方向;引进高端人才所要落实的各项待遇参照《曲阜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校字〔2008〕69号)之规定执行。
3.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本学科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支持学科主要成员申报和主持高水平科研项目、科研奖项,学科自立科研课题,出版学术专著或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的经费补贴或奖励,具体参照《bt.bt365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4.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主办或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专家咨询费,重要科研项目小型座谈会,以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前来讲学和进行学科指导。
5.办公费用支出,用于重点学科检查与评估、学位点建设、课题论证、宣传材料制作等。
6. 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由省级重点学科公共经费资助的学术专著必须分别统一标注“山东省重点学科强化建设项目资助”和“曲阜师范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字样,未标注的,一律不能作为检查、验收和使用经费的依据。
第六条 不应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公共经费的开支:重点学科建设专项公共经费不得用于学科外基本建设、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非学术性的考察、旅游;不得用于各种加班费、劳务费等个人酬金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重点学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额外支出。
三、经费管理与使用程序
第七条 重点学科公共建设经费由研究生处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保管,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支出流程:①学科成员向学科方向负责人提出申请。②学科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署意见。③学科经费使用总负责人签字。④研究生处负责人根据学科提交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审核。⑤支出经费。大额经费(金额在5万元以上)应按《曲阜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逐级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公共经费的学科成员须经学科方向带头人签字。学科方向带头人报销经费,则须由该重点学科中两名人员签字,报各学院院长审批(学科带头人是院长,则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最后由学科经费使用总负责人审批后上报研究生处。重点学科公共建设经费使用应有健全的开支明细表。开支明细表是重点学科检查、考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九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有向本学科成员、院(系)负责人、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的义务。年度末学科带头人应认真汇总经费使用情况,分析取得的效益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并向重点学科委员会作出报告。重点学科委员会由学科内各院长、分管科研的副院长、重点学科负责人、学科骨干及实验室主任等组成,日常管理由院科研秘书负责。
第十条 凡对于重点学科公共建设经费使用不当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经费使用并追回已使用经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规者移送学校和司法部门处理。
四、经费报销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所产生的票据整理应于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报进行。各院系应将报账目票据分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标名每类票据的合计金额。比如“×××差旅费、×××专家报告费、×××购置费”等。报销流程:①票据由具体经办人与重点学科带头人共同签字。②各院系负责人签字,加盖本院系公章并在票据上注明“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字样。③学科经费使用总负责人签字④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加盖研究生处公章。⑤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行,原2007年《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公共经费使用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经费使用办法由重点学科委员会负责解释。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重点学科委员会
2010年1月1日